﹝1﹞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應適時提出之。
第31條(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等報告書)
﹝1﹞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2﹞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3﹞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4﹞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101年6月6日修正前條文--
﹝1﹞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2﹞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3﹞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4﹞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97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2﹞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3﹞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92年1月8日修正前條文--
﹝1﹞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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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