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
(二)病原攜帶者: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症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三)流行病學調查:指對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狀況的分布及其決定因素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對策。
(四)疫點:指病原體從傳染源向周圍播散的範圍較小或者單個疫源地。
(五)疫區: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播散時所能波及的地區。
(六)人畜共患傳染病:指人與脊椎動物共同罹患的傳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蟲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類傳染病的病原體在自然界的野生動物中長期存在和循環的地區。
(八)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蚊、蠅、蚤類等。
(九)醫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
(十)醫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感染和在醫院內獲得出院後發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開始或者入院時已處於潛伏期的感染。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也屬醫院感染。
(十一)實驗室感染:指從事實驗室工作時,因接觸病原體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種、毒種:指可能引起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發生的細菌菌種、病毒毒種。
(十三)消毒: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從事疾病預防控制活動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十五)醫療機構:指按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機構。
第79條
傳染病防治中有關食品、藥品、血液、水、醫療廢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動物防疫和國境衛生檢疫,本法未規定的,分別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80條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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