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31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9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海關加工貿易單耗質疑通知書
____關單耗質疑(200
)____號
____________:
你公司/單位於____年__月__日向我關申報的__________(手冊/帳冊號__________),因以下原因我關現提出質疑:
【 】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與海關設定的單耗風險參數存在較大差異;
【 】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與相同或者類似加工企業產品的單耗存在較大差異;
【 】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與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單耗平均水準存在較大差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請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下列單證資料。若明確不能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資料,或者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明申報單耗的真實性或者準確性的,海關將不接受申報單耗,依法另行核定單耗。
【 】料件、成品的樣品、影像、圖片、圖樣、品質、成分、規格型號等相關資料和資料;
【 】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品質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 】加工合同、訂單、加工計畫、加工報表、成本核算等有關帳冊和資料計算方法、計算公式及說明。
海關(簽章) 受送達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送加工貿易企業,第二聯由海關留存)
回頁首〉〉
:::2006年12月21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淨耗及工藝損耗 §10
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 §12
第四章
附則 §19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規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偽報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淨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並在一定期限內重複使用的規則。
第3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
第4條
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
(三)以國家、行業標準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準為基礎;
(四)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
(五)便於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
第5條
國家和關區的單耗標準適用于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的備案和核銷。對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的成品單耗,不適用國家和關區單耗標準,海關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予以核定和核銷。
第6條
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準有一定的幅度範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
第7條
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全國海關統一適用的加工貿易單耗標準(以下簡稱國家單耗標準),海關總署負責國家單耗標準資料庫的維護。
對尚未制定國家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成品,各直屬海關可根據單耗標準制定的原則結合本關區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實際,制定僅適用于本關區範圍的單耗標準(以下簡稱關區單耗標準),各直屬海關負責關區單耗標準的維護,並報總署備案後執行。
某項加工貿易成品一經頒佈國家單耗標準,該項成品的關區單耗標準即行廢止。
第8條
海關應在成品出口或結轉前,在成品單耗標準的幅度值和執行期內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實際核定成品的加工單耗。
如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或關區單耗標準的幅度值時,應分別按本辦法第
十七條和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9條
國家單耗標準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執行。國家單耗標準生效前在海關備案商品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海關原核定的單耗標準核銷。
回索引〉〉
第二章 淨耗及工藝損耗
第10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解釋:
(一)淨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二)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淨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第11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範圍:
(一)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或組裝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損耗(遺灑、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掛壁、掛倉等);
(三)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
(五)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
(六)加工生產過程中被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七)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八)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於工藝損耗的情況。
回索引〉〉
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
第12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按照海關單耗管理的統一要求,建立本企業各種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庫。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通過與海關電腦聯網的方式接受單耗管理。
第13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單耗資料庫應存儲已加工、待重複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加工的合同定單、排料圖、下料單、配料表一經確定,應及時將成品的加工生產單耗資料存入單耗資料庫。
第14條
加工貿易企業單耗資料庫的成品單耗經海關核實確認後,即可成為海關對該加工貿易企業核銷該成品加工的單耗標準。經海關核定確認單耗的成品,在不同合同中重複加工時,海關可不再審核該成品的單耗。
第15條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的成品實際加工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前,應如實申報成品的單耗,如海關認為必要,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原材料、成品樣品或其影像圖片、圖樣及其品質、成分、規格、型號等相關資料和資料;
(二)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品質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品質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三)加工合同、生產報表、成本核算等有關帳冊;
(四)財政、稅務、審計部門對企業稽查審計的結果和報告資料等;
(五)其他能反映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情況的資料。
加工企業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海關對企業提供的資訊資料中屬於商業秘密的負有保密義務。
第16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生產中的實際成品單耗與其向海關備案時申報的單耗不符時,應在成品實際報關出口(包括深加工結轉)前主動向主管地海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海關按規定辦理變更。
第17條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理由作出具體說明,並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檔和資料。
(二)主管海關或現場業務部門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書面文書後,應按規定程序對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做必要的核查,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請直屬海關審核,直屬海關同意後報海關總署審批。
(三)海關總署在接到直屬海關上報的文件後,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該商品的國家單耗標準是否需要調整進行研究並予以回復。
第18條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關區單耗標準,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關區單耗標準的理由作出具體說明,並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海關在接到加工貿易企業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和方法對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進行必要的核查,並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直屬海關審批。
(三)直屬海關的關區單耗標準,可以根據加工貿易企業的申請和主管海關的核查意見,經調查核實後,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整,並將調整後的關區單耗標準報總署備案。
回索引〉〉
第四章 附 則
第19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20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21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