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3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款、第
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4年2月20修正發布前條文--
原告以公司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款、第
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條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014年2月20修正發布前條文--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5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6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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