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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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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2年4月28日【實施日期】2002年4月28日
【法規沿革】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解釋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
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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