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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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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4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4月26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
﹝1﹞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第3條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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