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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80032533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01號令修正公布
第5條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001250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2條(掌理事項)
﹝1﹞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3條(院長、副院長之設置)
﹝1﹞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之聘任)
﹝1﹞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110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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