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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8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0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編制表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111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第3條(正、副主任委員、委員之設置)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檔案管理局之設置)


﹝1﹞本會設檔案管理局,研議及執行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事項。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現職人員之留任)


﹝1﹞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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