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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整合公共圖書館資源、推廣全民終身學習及提供數位化、多元性、全球性圖書資訊業務,並輔導地方公共圖書館,特設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與數位資源之採訪、徵集、媒體轉置、編目與知識組織之管理及維護。
二、圖書資訊、文獻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與維護及讀者服務。
三、公共圖書館資源之整合、館際交流及圖書資訊合作之推動。
四、圖書館之利用推廣、出版、媒體行銷、地方公共圖書館之輔導協助及館員專業教育培訓。
五、實體與線上參考諮詢服務、多元文化服務及主題知識庫之建立。
六、數位資源及多媒體資料之使用、數位學習與資訊素養之培育及社群服務。
七、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等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與維護及公共圖書館之共用資訊系統服務。
八、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地方公共圖書館輔導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4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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