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3130001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與海洋生態及其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應用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職掌事項)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第3條(正副館長之設置)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