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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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