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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更新】2021/09/19。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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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26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6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
﹝1﹞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3條
﹝1﹞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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