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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職掌)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3條(館長之設置)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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