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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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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6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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