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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1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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