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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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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3條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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