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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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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3條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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