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
【獨家】新舊條文自動比對功能,學習法律不再困難! |  | |
【法規名稱】。簡讀版。免費索取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特設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
第3條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