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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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