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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之設立)
﹝1﹞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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