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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6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第3條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4條
﹝1﹞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5條
﹝1﹞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6條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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