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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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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第3條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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