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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115.01.21)躺平"聽看"記憶法|考試條文不用死背|法規運用神來一筆|輕鬆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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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制定日期】民國114年12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5年1月2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落實世代正義,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


﹝1﹞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4﹞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4條


﹝1﹞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第5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第6條


﹝1﹞國家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充分參與,建立青年公平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2﹞各級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背景多元性及區域平衡,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第7條


﹝1﹞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2﹞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3﹞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第8條


﹝1﹞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第9條


﹝1﹞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第10條


﹝1﹞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第11條


﹝1﹞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第12條


﹝1﹞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提升青年之居住品質,落實青年居住正義。

第13條


﹝1﹞政府應訂定青年生育及家庭政策,積極提供協助措施,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第14條


﹝1﹞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2﹞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第15條


﹝1﹞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身心安全。

第16條


﹝1﹞政府應訂定青年運動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並輔導青年規律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落實青年運動平權。

第17條


﹝1﹞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第18條


﹝1﹞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
﹝2﹞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第19條


﹝1﹞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增進財務知能,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第20條


﹝1﹞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2﹞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第21條


﹝1﹞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2﹞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第22條


﹝1﹞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23條


﹝1﹞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2﹞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第24條


﹝1﹞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第25條


﹝1﹞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2﹞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3﹞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臺幣一百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4﹞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5﹞第三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6﹞青年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者專家、青年代表及行政院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代表組織之,其中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人數合計應占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7﹞前項學者專家、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管理會委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委員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26條


﹝1﹞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2﹞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第27條


﹝1﹞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2﹞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3﹞政府應每四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第28條


﹝1﹞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3﹞前二項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且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4﹞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第29條


﹝1﹞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第30條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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