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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3年1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0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0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3條(正、副所長之設置)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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