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3年1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29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07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0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
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與分析、保險費率精算、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及其他綜合規劃。
二、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查核、保險資料管理及其他承保業務。
三、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處理。
四、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
五、依法接受委任辦理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收支、積欠工資提繳及墊償等業務。
六、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七、其他與勞工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員額總數不納入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總數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不納入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所定員額範圍。
第6條(繼續任用人員之權益規定)
﹝1﹞
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2﹞
前項人員,不受
公務人員考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
﹝3﹞
本法施行前,本局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4﹞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僱用之業務助理及業務佐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5﹞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正式編制內之工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6﹞
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7條(特種基金之設置)
﹝1﹞
本局設置特種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