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預算員額)
﹝1﹞本局所列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一百零九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96年12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局所列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一千八百四十二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第17條(人員派免)
﹝1﹞本局職員之派免,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主任秘書、處經理、室主任、專門委員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第18條(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機構辦理)
﹝1﹞本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第19條(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第20條(受託業務處之設置)
﹝1﹞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第20條之1(勞工退休金業務處之設置及人員編制)
﹝1﹞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2﹞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0條之2(國民年金業務處之設置)
﹝1﹞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
﹝2﹞國民年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六人、二等專員五人、三等專員十二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1條(中央社會保險局之成立)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統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
第22條(辦事細則)
﹝1﹞本局之
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第23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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