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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12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500303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主任之設置及職等)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4條(各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定之)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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