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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5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28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2條(國家教育研究院掌理事項)


﹝1﹞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第3條(正、副院長之設置)


﹝1﹞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現職雇員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1﹞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第7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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