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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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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名稱:科技部組織法)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4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第3條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4條
﹝1﹞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1﹞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6條
﹝1﹞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7條
﹝1﹞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第8條
﹝1﹞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9條
﹝1﹞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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