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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文化部為推展傳統藝術,培育傳統藝術人才,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聘用團員之法源依據及員額上限)
﹝1﹞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
第6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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