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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
本通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九條
規定制定之。
第2條(分臺種類)
﹝1﹞
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2﹞
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第3條(掌理事項)
﹝1﹞
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第4條(分臺長之職務)
﹝1﹞
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5條(人員編制)
﹝1﹞
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2﹞
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3﹞
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之。
第6條(人事管理員之職務)
﹝1﹞
分臺置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會計員之職務)
﹝1﹞
分臺置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8條(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1﹞
第四條
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
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9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1﹞
分臺辦事細則,由分臺擬訂,報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核定之。
第10條(施行日)
﹝1﹞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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