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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本通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分臺種類)


﹝1﹞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2﹞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第3條(掌理事項)


﹝1﹞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第4條(分臺長之職務)


﹝1﹞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5條(人員編制)


﹝1﹞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2﹞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3﹞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6條(人事管理員之職務)


﹝1﹞分臺置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會計員之職務)


﹝1﹞分臺置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8條(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1﹞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9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1﹞分臺辦事細則,由分臺擬訂,報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核定之。

第10條(施行日)


﹝1﹞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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