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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2條(職掌)
﹝1﹞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3條(正副臺長之設置)
﹝1﹞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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