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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
教育部為辦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廣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及推廣,特設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權限職掌)
﹝1﹞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分類編目及交換贈送。
二、圖書資訊之閱覽流通、視聽教育、親子共學及視障服務。
三、圖書資訊之參考諮詢、特藏閱覽、典藏維護及微縮服務。
四、社教、藝文活動之辦理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推廣及系統規劃建置。
五、陽明山中山樓之規劃、維護及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臺灣學資料事項。
第3條(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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