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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更新】2021/08/04。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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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26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6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
﹝1﹞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用。
三、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臺灣文學之人才培育、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3條
﹝1﹞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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