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11條(訂定會計制度)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104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12條(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評鑑)
﹝1﹞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
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4條(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其他公立高中準用本條例)
﹝1﹞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6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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