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10條(基金會計年度預算、決算)
﹝1﹞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2﹞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3﹞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95年1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2﹞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3﹞本基金為遂行國防工業上之機密,有關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
第11條(解散清算)
﹝1﹞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第1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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