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3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核議與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官兵權益保障業管事件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理作戰資訊、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3條(各單位之設置)
﹝1﹞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正副局長職務列等)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1﹞本局為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聘雇人員之進用)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