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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3條(各單位設置依據)
﹝1﹞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正副局長之職務列等)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醫療與專業機構之設置)
﹝1﹞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7條(聘雇人員之進用)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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