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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6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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