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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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