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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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