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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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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2月2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15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3條
﹝1﹞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六、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七、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
九、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
十、普發現金。
【相關法規】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第4條
﹝1﹞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
,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
招標、決標之規定。
﹝3﹞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4﹞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相關法規】
第一項
~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
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
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第5條
﹝1﹞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
二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
﹝2﹞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3﹞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6條
﹝1﹞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
第三條
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第7條
﹝1﹞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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