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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免費索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第3條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6條


﹝1﹞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第7條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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