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簡讀版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15348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2條(法律效力)


﹝1﹞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應本於互惠原則。

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解釋)


﹝1﹞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
﹝2﹞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第4條(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規定,落實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1﹞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及政府與國際間,相互協調合作)


﹝1﹞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2﹞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第6條(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1﹞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2﹞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第7條(不符公約規定之改進期限)


﹝1﹞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