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2﹞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5條(警察制服及標識)
﹝1﹞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2﹞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105年4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
說明書。
﹝2﹞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6條(警察服制制定機關)
﹝1﹞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7條(警察服裝之換季)
﹝1﹞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8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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