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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56號令修正行政院101年3月8日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有關施行日期,除第2條第6款有關政府採購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職掌)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3條(正副主任之設置)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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