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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6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農業部為辦理農藥安全與植物保護之試驗研究及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業務,特設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
二、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及安全評估。
三、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及應用技術之研究。
四、農業有害生物偵測及防除技術之研究。
五、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
六、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之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農業藥物、毒物與植物保護之試驗及檢測事項。
第3條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4條
﹝1﹞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5條
﹝1﹞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6條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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