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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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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3條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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