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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金錢背叛的真實故事:純情女孩的復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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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2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9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理。
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六、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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