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簡讀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3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9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